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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語大詞典》:輸納(輸納)
繳納。 唐 韓愈 《縣齋有懷》詩:“官租日輸納,村酒時邀迓?!?明 沈榜 《宛署雜記·繇賦》:“如此之類,銀數(shù)不多,而乃使在京之民向外輸納,不亦勞乎?” 鄒魯 《中國同盟會》:“我 漢 人無異為其牛馬,辛苦所得者,盡以輸納,猶以為未足,勞力已盡,生命隨之,其絶 漢 人之生計者三也?!?/div>
分類:輸納繳納
《漢語大詞典》:送納(送納)
送交,輸納。 唐 韓愈 《論變鹽法事宜狀》:“ 平叔 又請令所在及農(nóng)隙時,併召車牛,般鹽送納都倉,不得令有闕絶者?!?宋 蘇軾 《應(yīng)詔論四事狀》:“今來所欠,并是下等貧困之人,無可送納。”
分類:送交輸納
《國語辭典》:歲幣(歲幣)  拼音:suì bì
宋代稱每年輸給遼、金等國的錢幣?!端问?。卷一七三。食貨志上一》:「季世金人乍和乍戰(zhàn)。戰(zhàn)則軍需浩繁,和則歲幣重大,國用常苦不繼?!顾?。蘇軾 富鄭公神道碑:「上命御史中丞賈昌朝館伴,不許割地,而許增歲幣。」
《國語辭典》:樂輸(樂輸)  拼音:lè shū
自愿輸納。《新唐書。卷五一。食貨志一》:「乃命庸、調(diào)、資課皆以米,兇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?!?/div>
分類:自愿輸納
《漢語大詞典》:支移
宋 賦稅的輸納方式。送納賦稅有固定處所,而以有馀補不足,則移此輸彼,移近輸遠(yuǎn),謂之支移。支移遠(yuǎn)近以戶等高下而定。 宋哲宗 時, 陜西 分三等,鄉(xiāng)村第一、二等戶三百里、第三、四等戶二百里,第五等戶一百里。若非期限緊迫或戰(zhàn)爭急需,允許人戶納腳錢以免支移,成為變相加稅。腳錢亦按等征收,且不斷增重,甚至與正稅相當(dāng)。也有既不免支移,仍須添納腳錢的。 宋 歐陽修 《原弊》:“今不先制乎國用,而一切臨民而取之,故有支移之賦,有和糴之粟,有入中之粟,有和買之絹……用心益勞而益不足者,何也?制不先定而取之無量也?!?宋 王安石 《乞制置三司條制》:“又憂年計之不足,則多為支移、折變以取之,民納租稅數(shù)至或倍其本數(shù)。”宋史·食貨志上二:“歲賦之物,其類有四:曰穀,曰帛,曰金、鐵,曰物產(chǎn)是也……其輸有常處。而以有餘補不足,則移此輸彼,移近輸遠(yuǎn),謂之‘支移’?!?/div>
《漢語大詞典》:攬戶(攬戶)
(1). 宋 代以后專以承攬他人稅賦輸納從中取利者。 宋 俞文豹 吹劍錄外集:“至有經(jīng)營差委者,百端巧取,先獻出剩,然后累其贏餘,印打虛鈔,與胥吏及攬戶通同分受?!?明 何景明 《贈胡君宗器序》:“聽役之者:有倉吏,有塲吏,有吏胥,有兵隸,有車人,有攬戶?!?br />(2). 宋 代 解州 解縣 、 安邑 兩鹽池為朝廷制鹽的民戶稱“攬戶”。又稱畦戶。朝廷每年向每戶供給一定數(shù)量的糧和錢,而每戶則向國家交一定數(shù)量的鹽。見宋史·食貨志下三。 宋 趙彥衛(wèi) 《云麓漫鈔》卷二:“ 解州 鹽池……中隨兩邑之境分之,曰 解池 、 安邑 ,其雇於官而種鹽者曰攬戶?!?/div>
《漢語大詞典》:賧布(賧布)
指南方少數(shù)民族向朝廷輸納布帛。晉書·食貨志:“ 元后 渡 江 ,軍事草創(chuàng),蠻陬賧布,不有恒準(zhǔn),中府所儲,數(shù)四千匹?!?/div>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租車(租車)
輸納租賦的車輛。 北周 庾信 《周大將軍司馬裔碑》:“百里租車,咸輸 溫縣 ?!?span id="trntdh7" class="book">《太平廣記》卷二○二引 唐 李肇 唐國史補·李實:“ 蕭佑 居喪,輸不及期, 實 怒,召至,租車亦至,故得不罪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租委
輸納的田賦。后漢書·千乘貞王伉傳:“ 質(zhì)帝 立, 梁太后 下詔,以 樂安 國土卑溼,租委鮮薄,改封 鴻 勃海王 ?!?李賢 注:“委謂委輸也。”
分類:輸納田賦
《漢語大詞典》:賧物(賧物)
指南方少數(shù)民族向朝廷輸納的貨物。陳書·蕭引傳:“ 引 奉密旨南行,外託收督賧物?!?span id="pb1ttjh" class="book">《隋書·食貨志》:“諸蠻陬俚洞,霑沐王化者,各隨輕重,收其賧物,以裨國用?!?/div>
《漢語大詞典》:三說法(三説法)
宋 乾興 以來,西北兵餉不足,募商人輸納芻粟,官府給券,而以茶償之。后又益以東南緡錢、香藥、犀齒,謂之三說法。 天圣 元年曾罷此法,后又一度復(fù)行。見宋史·食貨志下五。 宋 范仲淹 《奏論陜西兵馬利害》:“或聞以三説之法可以備邊……縱許於 陜西 河?xùn)|路 以三説入中,既緣客商未多,且可少助糧草而已。”
《漢語大詞典》:僧祇粟
僧祇戶向僧曹輸納的谷物。參見“ 僧祇戶 ”。
分類:輸納谷物
《漢語大詞典》:僧祇戶
北魏 僧官管轄的民戶。僧祇戶除向僧官輸粟外,不向官府供輸賦役。 北周 武帝 消滅寺院,這些人戶改為一般編戶。魏書·釋老志:“ 曇曜 奏:平齊戶及諸民,有能歲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,即為‘僧祇戶’,粟為‘僧祇粟’,至于儉歲,賑給饑民。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‘佛圖戶’,以供諸寺掃灑,歲兼營田輸粟。 高宗 并許之,於是僧祇戶、粟及寺戶,徧于州鎮(zhèn)矣?!?/div>